木门质量谁之过?厂家终难逃其责——2023年度杭州市萧山区消费维权典型案例③
转自:萧山市场监管
2023年8月25日,消费者方先生通过12315微信小程序,向萧山区市监局瓜沥分局反映其于2022年9月底在内蒙古某品牌木门店铺订购5扇木门,共计13000元,到货安装时发现门存在划痕、胶痕、破损等质量问题,多次与经销商沟通无果,无奈只能投诉厂家浙江某门业有限公司,要求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木门。
瓜沥分局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了解,前期木门厂家已拍照取证并于2023年7月初补发木门产品至内蒙古经销商处,但由于经销商安装错至其他户主处导致木门损坏,故厂家表示后续问题不予处理。鉴于厂家对本次售后投诉的消极态度,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虽然问题在经销商,但消费者也有权向生产方进行维权,经销商错误不应由消费者买单,厂家与经销商就此纠纷的责任划分可后续内部解决,首要任务保障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品牌信誉。
经过多次沟通,木门厂家最终同意补发产品,并安排当地其他经销商上门安装,以方先生检查无误后确认签字为最终完工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四十条第一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律师点评
浙江汉朔律师事务所 王剑波律师:
本案中,消费者订购木门,就遇到了此类运输导致的产品瑕疵问题,因木门是厂家发货运输,故出现问题后,厂家也及时更换了新的产品给消费者,但在安装过程中因经销商操作不当再次出现问题,厂家于是拒绝售后处理,此行为看似厂家无过错,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受到损害时,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厂家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提醒:
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时,尤其是购买木质产品或其他易损坏产品,收货时应及时检查有无磕碰损坏,若发现问题,消费者可以拒收,并与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沟通解决,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消费者应避免购买商品后,长时间搁置不拆封,导致错过退换货期限,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消费者维权时如遇生产者与销售者互相推诿责任的,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以便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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